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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18602433553南京市企業研發費用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18]1號)第五條“著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對通過評價的企業,根據企業研發費用情況,給予最高10%普惠獎勵”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二章 補助范圍
第三條 申報研發費用補助的企業除滿足第二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
2.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系統中填報,并取得登記入庫編號;
3.未享受上一年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4.未享受上一年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四條 不支持企業非科技創新活動,如法定認定、執法檢查、商業驗貨、醫療服務、強制檢測、大批量驗貨等。
第五條 研發費用獎勵資金采用事后獎勵的方式,獎勵標準為2017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10%,單個企業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企業研發費用補助每年度受理且補助一次。獲得補助單位,應接受科技、財政等部門監督審計。
第七條 補助經費市區按1:1的比例分擔。涉及江北新區補助經費,由江北新區財政自行負擔。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市科委負責制定研發費用補助方案及具體實施。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研發費用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及監管。
第十條 市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負責材料受理、資料初審、評審準備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市、區(園區)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補助經費的申領情況進行檢查,防止虛報騙取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對偽造相關證明材料騙取補助等行為的,納入征信“黑名單”,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商市科委承擔。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附件:南京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補助申報
附件
南京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補助申報表
申報企業名稱 | (蓋章)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申報聯系人 | 聯系電話 (手機) | ||
納稅所在地 (詳細地址) | |||
研究開發項目所屬技術領域 | □信息技術 □生物醫藥 □新材料 □先進制造 □新能源和節能 □環保 □海洋技術 □現代農業 □現代交通 □其他 | ||
研究開發經費 (萬元) | |||
法定代表人聲明 | 本人承諾并保證本企業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并承擔如有虛假而產生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簽名) 年 月 日 | ||
企業所屬區(園區)科技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
江蘇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省級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企業研發投入的引導和扶持作用,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蘇政發〔2016〕107號)等有關要求,省財政廳設立江蘇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省級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為規范和加強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用于引導全省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投入的獎勵資金。
第三條 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以下原則:
——注重引導。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加強研發管理,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公平普惠。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當年企業自主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情況進行獎勵,公平覆蓋符合規定的企業。
——高效管理。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會商,建立高效科學的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 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采用事后獎勵的方式。
第五條 獲得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的基本條件:
(一)在江蘇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符合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所屬范疇,且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三)企業當年未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第六條 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商機制,各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省財政廳負責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核定省科技廳編制的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分配方案,下達獎勵資金。
(二)省科技廳負責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根據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提供的企業研發投入情況,編制獎勵分配方案,并將獎勵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
(三)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向省科技廳提供當年自主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企業名單等資料。
第七條 企業研發獎勵工作主要流程為:
(一)確定名單。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兩個月內,省科技廳根據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提供當年企業自主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企業名單,確定獲得當年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的企業名單。
(二)編制方案。省科技廳根據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提供的企業研發投入數據和省級獎勵資金規模進行測算,計算獎勵金額,編制獎勵分配方案。
(三)公示名單。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向社會公示擬獎勵企業名單。有異議的,由省科技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共同組織進行核實,必要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核實。
(四)資金劃撥。公示無異議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下達獎勵資金,并將獎勵名單抄送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五)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按規定撥付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
第八條 企業獲得的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應用于科技創新活動,并按會計核算要求實行單獨核算,切實加強使用管理。
第九條 企業獲得的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第十條 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開展后續管理。如涉及當年取得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不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應及時上報省級稅務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追回已下撥的企業研發獎勵資金。各地科技部門對稅務機關轉請的研發項目出具鑒定意見為“不符合規定”,且該項目當年取得了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的,應及時上報省級科技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追回已下撥的企業研發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不實申報的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省企業研發獎勵資金后被有關部門核查確定所屬年度不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應主動向當地財政部門和科技部門報告,并依法依規接受相關處理。
第十三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應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處罰,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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